:::︱關於總會︱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國際薪傳鄭子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Cheng Man-Ching Tai Chi Chuan Heritage Association ,簡稱 ICTHA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為基礎,闡揚中華固有文化、推廣鄭子太極拳學術技藝之全民運動,陶冶國民身心、增進全民健康,進而發展為國際運動之宗旨,讓全世界均能享受太極拳健康長壽之福祉,並提升為國際體育文化交流,使中華文化在世界的舞台上大放光彩。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響應政府推行全民運動號召,推展會務,服務社會。
二、培養優良師資,辦理太極拳、太極器械、推手、散手等活動。
三、普設教學場地,擴大運動風尚,促進人人健康。
四、闡揚太極拳理,辦理教練、裁判講習及評鑑。
五、響應正當活動,辦理國內及國際訓練、研習與競(比)賽。
六、提升鄭子太極,進入世界地球村。
七、其他有關推動中華國際薪傳鄭子太極拳相關業務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體育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贊同本會宗旨,於繳納會費後,並經理事會審定通過,即為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
(一)永久會員:凡設籍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向本會申請入會,並一次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計新台幣(下同)10,000元以上,經理事會議審定通過,得為永久會員。
(二)普通會員:凡設籍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向本會申請入會,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經理事會議審定通過,得為普通(一般)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縣市薪傳鄭子太極拳協會、公私立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得向本會申請入會,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經理事會議審定合格,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行使權利。
  三、其他會員:本會為因應國內外推廣鄭子太極拳之實際需求,得設其他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向本會申請入會,並繳納入會費後,經理事會議審定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二)贊助團體會員:國外之各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向本會申請入會,並繳納入會費後,經理事會議審定通過,得為本會贊助團體會員。
  四、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者,一次捐助5,000元以上,經理事會審定通過後,得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之權利
一、個人會員(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贊助團體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二、享受本會贈閱之出版物。
三、其他權利事項。
第 九 條  會員之義務。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案之義務。
一、繳納會費之義務。常年會費,於會計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會員連續二年以上無故未出席會員大會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予以停權處分。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始為本會會員。
三、其他應盡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經停權、出會處分或聲明退會通過者,其所繳之會費及捐款,概不退還。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其各分支機構之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選舉及罷免。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辦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二九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前項理事、監事之選舉,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副總會長)、理事長(總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副理事長(副總會長)、理事長(總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總會長)一人、副理事長(副總會長)五人。理事長(總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總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副總會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就副理事長(總會長)中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總會長)、副理事長(副總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主席。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監事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推選一人擔任監事主席,監察日常會務。
監事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總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總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三至五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書面授權使用本會商標權利之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總會長)一人、榮譽副理事長(副總會長)一至五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總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無故連續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二次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
 
1.永久會員:10,000元整(含常年會費)。。
2.普通會員:1,000元整。
  (二)團體會員:1,000元整。
(三)其他會員:
 
1.贊助會員:5,000元整。。
2.贊助團體會員:10,000元整。
  (四)榮譽會員:5,000元以上。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 普通會員:1,000元整。
(二)團體會員:5,000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8月20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報經內政部105年9月29日台內社字第1050068042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