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四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其各分支機構之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五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選舉及罷免。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辦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六 條 |
本會置理事二九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前項理事、監事之選舉,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副總會長)、理事長(總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副理事長(副總會長)、理事長(總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八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總會長)一人、副理事長(副總會長)五人。理事長(總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總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副總會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就副理事長(總會長)中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總會長)、副理事長(副總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主席。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監事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二十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推選一人擔任監事主席,監察日常會務。
監事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總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總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三至五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書面授權使用本會商標權利之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總會長)一人、榮譽副理事長(副總會長)一至五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